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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员考试办法和驾驶证管理办法

来源:考驾照网更新时间:2024-04-26 23:38:13

 

  驾驶员考试办法和驾驶证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关于实施《驾驶证管理办法》和《驾驶员考试办法》的通知。

  驾驶员考试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1996年第29号令)

  第一条 为保证机动车驾驶员具备应有的驾驶知识和技能,保障道路交通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由地(市)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实施。

  第三条 考试科目的顺序按照交通法规与相关知识(简称科目一)、场地驾驶(简称科目二)、道路驾驶(简称科目三)依次进行,前一科目合格后,再进行后一科目的考试。

  第四条 各科目考试内容:

  科目一的内容为:现行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和规章;异常气候、复杂道路、危险情况时的安全驾驶知识,简单的伤员急救和危险物品运输知识;所考车辆的总体构造、主要装置的作用,车辆日常检查、保养、使用知识,常见故障的判断方法、紧急情况的处理知识;

  科目二的内容为:在设有障碍的场地驾驶车辆的能力;

  科目三的内容为:在实际道路上正确操纵驾驶机动车的能力;遵守交通法规行驶的程度;驾驶姿势及观察、判断、预见能力及综合控制车辆的能力。

  第五条 考试应在车辆管理所设定的考试场或指定的道路、场所进行。并事先约定考试日期、时间。

  第六条 关于考试车辆、场地、道路的规定。

  (一)车辆

  1.大型客车,车长8米以上,轴距3.9米以上;

  2.大型货车,车长6米以上,轴距3.6米以上;

  3.小型汽车,车长3.3米以上,轴距2.3米以上,轮距1.3米以上;

  4.二、三轮摩托车,至少有四个档位;

  5.拖拉机带挂车;

  6.其他考试用车,由省级车辆管理所确定。

  有自动变速装置的车辆不得作为考试车辆;考试车辆心须悬挂考试车标志。

  (二)场地

  1.场内地面平坦,坡度小于1%,附着系数大于0.40;

  2.桩位、标线准确。

  (三)道路

  考试路段应有弯道、坡道、交叉路口及信号灯、标志、标线等交通设施。考试大型客车、大型货车的距离不少于5公里,其他车辆的距离不少于3公里。考试两轮摩托车的,可以在考试场道路上进行。

  第七条 考试方法

  (一)科目一采用选择、判断正误的方法,考试时间为45分钟。

  (二)科目二采用被考人单独驾驶的方法。

  (三)科目三采用考试人员与被考人同乘考试车(两轮车及无法同乘的车辆除外),按照道路考试必考行为用减分法进行评判得分。被考人在道路考试时应持有相应的驾驶证件。

  第八条 考试题目由车辆管理所按照下列规定负责出题:

  (一)科目一的试卷题量为100题。

  题量中《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等法规的考题为70%;安全驾驶、伤员急救和危险物品运输知识的题量为15%;车辆的构造、使用、日常检查、保养知识,常见故障的判断方法等知识的考题为15%。

  科目一考试题库全国统一。

  (二)科目二按所考车型选定桩考图。

  桩考图全国统一。

  (三)科目三由操纵驾驶机动车,遵守交通法规行驶,观察、判断、预防、应变等综合驾驶能力三项内容组成,按不同车型设定必须考核的项目,并设定不合格、减20分、减10分、减5分的减分标准。

  汽车、摩托车的考核项目和减分标准全国统一。

  第九条 考试合格标准。

  (一)科目一,得分数为总分数的90%以上。

  (二)科目二,未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1.不按规定路线、顺序行驶;

  2.碰擦桩杆;

  3.车身出线;

  4.移库不入;

  5.中途停车2次;

  6.熄火

  7.脚触地(两轮车)。

  (三)科目三100分为满分。合格标准:大型客车90分以上,大型货车80分以上,其他机动车70分以上。

  第十条 每个科目考试1次,补考1次。补考仍不合格的,本次考试终止。

  考试结果应当场公布,对科目二或三考试不合格的,应当指出不合格的原因。

  第十一条 对考试中有舞弊行为的,应当场停止该科目考试,并视为不合格。

  第十二条 从事考试工作的人员,必须具备考试员资格,持有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颁发的考试员证书。

  第十三条 收费项目和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1996年9月1日起施行。公安部1985年发布的《城市机动车驾驶员考试暂行办法》即行废止。

  驾驶证管理办法

  一、"两个办法"实施后,凡以前下发的文件(见附件一)中与"两个办法"不一致的有关规定,一很停止执行。

  二、除纳入全国统一管理的《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外,办理增驾、审验、换证、考试等业条使用的书表,由省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统一规定和印制。

  三、机动车驾驶证式样暂时不作变动,1996年9月1日前已签发的机动车驾驶证继续有效,按原签注的有效期到期换证,换证时按新的规定签发。

  已经签发的实习驾驶证,实习期满后直接换证,初次领证日期按原核发实习驾驶证的日期签注。

  四、从1996年9月1日起,机动车驾驶证的证号栏签注身份证件号码,"单位或住址"栏一律签注身份证件上的住址,属于外国(地区)人的,签注居留证件上的住址。档案编号(原证号)签注在副证"姓名"栏之下,驾驶证、学习驾驶证和临时驾驶证应分别编排档案编号。机动车驾驶证的其他签注项目和签注说明见附件二。

  《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的印制和填表说明见附件三。

  五、对暂住人员签发学习驾驶证后,受理的发证机关必须向其长期居住地发证机关查询申请人是否已持有机动车驾驶证,从受理之日起,应在7天内发出查询通知。被查询的发证机关自收到查询通知起,应在7天内予以回复,查询结果应记载。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款"妨碍安全驾驶疾病及生理缺陷"为附件四所列内容。

  七、初次申请大型客车学习驾驶证的,只限城市公共交通部门需要在市区固定线路驾驶的人员。

  申请人持城市公共交通部门的证明到地(市)级车辆管理所提出申请,经签注意见后报省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批。

  八、定期审验应按驾驶证有效期起始年月日的月份进行。

  对年龄超过60周岁持有准驾车型A、B、N、P驾驶证的,审验时应注销A、B、N、P准驾车型,保留其他准驾车型,审验后应换发驾驶证。持有准驾车型C驾驶证的,由不从事营业性运输改为从事营性运输的,应补办审验手续并换副证。

  持证人因故不能如期办理审验的,应事先申请延期办理,对未事先申请延期的,车辆管理所在办理审验时,应给予批评教育。连续两次不办理审验的,应注销驾驶证。

  九、接受委托办理代审工作的车辆管理所,完成代审工作后,应当于1个月内将记载审验内容和结果的书表寄送签发委托文书的车辆管理所。

  十、在全国统一的记分管理办法未正式实施之前,对发生交通违章或事故的持证人进行交通法规教育的内容、时间、次数、方式和考试内容,由各省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

  交通违章或事故仍在副证上记载。

  十一、对逾期换证不超过1年的,应给予警告后办理。

  十二、持证人需要在暂住地换证的,凭发证机关转出的全国统一的机动车驾驶证登记资料办理。

  十三、对申请补发驾驶证的登报声明要求,由各省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

  十四、全国统一的机动车驾驶证登记资料,是实施全国统一管理和办理转出、转入手续的依据。

  "机动车驾驶证登记项目"应使用计算机管理。因管理需要,各地可在全国统一的"机动车驾驶证登记项目"之外增加地方管理项目。办理转出手续时,使用计算机按规定的项目打印后,加盖车辆管理所行政章,与《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一并转出。没有列入全国统一管理的资料,如办理业务的各种书表等,由各地确定备查期限,但最短不少于7年,到期销毁。

  原档案中的"机动车驾驶员登记表"不需要更换,但应使用计算机管理"机动车驾驶证登记项目"。原档案转出的统一资料为:原"机动车驾驶员登记表"和新的"机动车驾驶证登记项目"。

  十五、机动驾驶证管理的印章式样暂不变。

  十六、各地应将全国统一的考试内容(题库、桩考图、道路考试项目)和考试方法向社会公布,以便群众了解和掌握。

  十七、为保障申请考试的人员有一定时间掌握考试内容,合理安排考试工作,车辆管理所对申请考试的人员约定考试日期的期限为:约考科目一,从受理之日起不超过20天。约考科目二、三可分别约考,也可两科同时约考。对持大型客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其他机动车学习驾驶证的,应自发证之日起60、40、30、20天以后考试,并在20天内考完。对持军队、武装警察部队驾驶证,持香港、澳门、台湾地区驾驶证,以及持外国驾驶让和国际驾驶证的,不超过20天。其他情况考试的约定日期由各省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

  约定考试后,申请人未如期参加考试的,应再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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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八、全国统一的科目一考试题库见附件五,各省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增加5%的题目。

  全国统一的桩考图见附件六。

  全国统一的汽车、摩托车道路考试项目和扣分标准见附件七。其他机动车道路考试项目和扣分标准,由省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员考试办法》第八条第三款的要求并参照"汽车、摩托车道路考试项目和扣分标准"予以规定。

  十九、比利时政府与我国对驾驶证有互相认可协议,持比利时政府签发的驾驶证申请我国驾驶证的,免考,只签注C、D、E准驾车型。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

  1996年7月30日

  公交管〖1996〗1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交通管理局处

标签: 驾驶员 考试 办法 驾驶证 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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